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法治纵横 > 房屋被撞损失无着落 法官倾情调解解民忧

房屋被撞损失无着落 法官倾情调解解民忧

发布时间:2021-06-24 来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安徽法院网讯 2020年12月2日,朱某正在自家经营的商店内忙活,突然,“砰”的一声巨响惊呆了在场的所有人,朱某定睛一看,原来是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因司机操作不当冲进了商店,朱某母亲当场被吓得身体不适,房屋及店内物品也被部分损坏。回过神之后,驾驶员胡某赶紧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分别报了案,经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赶到现场后也拍了一些照片,但未落实定损事宜。后朱某单方委托了安徽某价格评估公司对案涉财产的损失进行评估,结论为68000元。加上朱某母亲因受到惊吓住院花费的医疗费300余元,朱某提出70000余元的索赔主张,双方发生争议因而成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翻阅了卷宗材料,并及时安排了庭审。答辩期内,保险公司即向本院提交了重新评估申请。庭审当天,法官结合保险公司对被损物品的数量和价格均有异议的实际,准备启动重新评估程序,但因离事故发生有些时日,部分物品已被处理或修复,重新评估存在难点,案件一时陷入僵局。为有效解决纠纷,寻求利益平衡点,法官决定先行调解。针对朱某一方,事故发生后在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前,案涉被损物品都应当尽量保持原样,有特殊情况确需修复的,也应将相关证据予以固定,以便诉讼所需。随后,法官又结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向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进行分析,本案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有条件定损的情况下未将该事宜予以落实,本身存在一定过错,现虽对受害人单方委托的评估意见不予认可,但却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或理由予以推翻,在案涉受损物品已不具备重新评估条件之情形下,综合双方的举证能力,对受害人单方委托评估的意见可以考虑作为定案的依据。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析理后,原、被告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后经多次电话沟通,双方终于达成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的协议。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6/id/6106863.shtml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