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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法院:帮人造假证 男子“四进宫”

发布时间:2021-06-24 来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孙某因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天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年6月,孙某得知杨某(已判决)未取得驾驶证,遂提议购买假证。同年10月,孙某接受了杨某妻子马某(已判决)委托,通过微信付款,联系他人制作假证。数日后,杨某夫妇收到对方邮寄来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杨某持该证驾驶车辆,因违章被查出、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伪造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孙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6/id/61019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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