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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的第三人

发布时间:2021-06-24 来源: 福建法院网 作者:佚名

  “真没想到这个案件能调解成功。”今年4月21日,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的调解室里,广西某建筑机械制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感慨地说。就在一个月前的法庭上,他代理的原告还和被告厦门某工贸公司争执不停,矛盾激烈。

  2012年,被告厦门某工贸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第三人厦门某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了10台塔式起重机。原告作为出卖人直接将设备交付给被告使用,并作为保证人为被告融资租赁交易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被告未按时足额向第三人支付租金,应第三人要求,原告陆续代被告向第三人垫付到期租金和违约金,直至结清全部款项。被告却一直拖欠原告垫付的租金100余万元不还。

  2020年4月1日,原告将被告及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代付租金余额、资金占用费、律师代理费等合计180余万元。

  立案后,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且不服异议裁定上诉,开庭时间因此一再延后。主审法官吴永福查阅卷宗后发现,本案所涉机械设备多,租赁时间长,原、被告和第三人三方款项往来交织不清,账目繁琐且混乱,争议非常大。案件审理的关键在于三方对账。然而就在此时,第三人竟“失踪”了,各方都联系不上。

  法庭只好一边寻找“失踪”的第三人,一边继续推进案件审理。时间到了今年2月23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对账,双方矛盾激烈。“原告系外省企业,若本案不能妥善解决,厦门自贸区融资租赁行业的声誉形象必将受到影响。”吴永福忧心忡忡。

  “失踪”的第三人找不到,本案就需要第三人公告,这样一来案件的审理期限必将延长甚至翻倍;且没有第三人的配合,账目对不上,无论怎么判,原、被告双方都难以服判息诉。

  考虑到这些,吴永福坐不住了,迅速与自贸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联系,结合征信平台记录找寻第三人。经查发现,案涉第三人已被另一公司收购。找到收购公司后,发现原相关经办人已不在第三人任职,故收购公司和第三人消极应诉不愿协助对账。吴永福耐心劝说收购公司核实第三人案涉争议款项的情况,并提醒若第三人因旧账问题而被列入自贸区企业异常名录,将会影响第三人声誉,经营受限,进而影响第三人和收购公司的权益。

  终于,收购公司权衡利弊,认识到厘清旧账的重要性,主动要求第三人配合找到原来经手案涉事项的相关人员,逐笔核实争议款项的来龙去脉。

  原、被告双方对账成功后,当场达成调解协议。

  2015年8月,湖里区法院在全省率先成立自由贸易区法庭。法庭成立五年多来,服务保障自贸区发展的探索步伐从未停止,特别是建立涉自贸区企业“法律文书概括性委托送达”机制,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建涉自贸区企业异常名录,推进自贸区诚信机制建设,为营造良好的自贸区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6/id/61042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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