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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丨金城江区法院:伪造材料骗取医疗互助保障金三十余万 一名工作人员获刑

发布时间:2021-06-24 来源: 广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是职工互助合作、保障共享的专项救助,参保职工可以在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上获得一定补助,减轻就医经济负担。但有的人却利用职务便利和管理漏洞,伪造申报材料,骗取医疗互助保障金。6月18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职务侵占案进行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常某彬在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河池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上班期间,利用办事处其他工作人员只审核申请材料复印件、无法辨别材料真伪的工作漏洞,使用常某强等人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在他们没有实际住院治疗的情况下,伪造他们的住院收费票据、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等申报医疗互助保障金的材料,并利用其审验申请材料真伪的职务便利,将以上材料通过初审并录入互助协会经办系统,逐级通过复审、审批、财务人员复核,拨款到常某强等人的银行卡上,再取出供其使用的手段,先后9次骗取医疗互助保障金共计324949.19元。

  2020年5月,常某彬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欲再次骗取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时被办事处发现。案后,常某彬前后共退款324949.3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彬作为办事处工作人员,利用其审验参保职工申请补助材料真伪和经手拨付互助保障金的职务便利,伪造住院票据等材料,以骗取手段将本单位管理的互助保障金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常某彬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原文链接:http://g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6/id/61075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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