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清法院顺利审结了一起农民工提供劳务受害责任案。
据了解,王某春在某项目工地进行钢管装卸作业时,由于现场安全保障措施不力,导致王某春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潘某、王某兰、王某旺作为王某春法定继承人,要求赔偿损失。经审理查明,王某春由山西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安排劳务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管。事故发生地点在山西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的施工现场,建筑公司具有根据行业标准和企业劳务管理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义务,故法院判决劳务服务公司赔偿原告70余万元,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后,考虑到死者王某春遗体一直存放在殡仪馆,为了让原告尽快拿到赔偿款进行遗体火化,承办法官刘仲祥第一时间联系被告劳务服务公司,析法理、讲情理,耐心细致地做被告工作。最终劳务服务公司代表将赔偿款支付给原告。
刘仲祥表示,这类农民工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的案件涉及基础民生,一直是民事审判关注的要点问题。只有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结合案情,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裁判,才能得到各方当事人的认可。在判决后,还应做好当事人判后疏解工作,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判决义务,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