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媒体关注 > 【天津日报】发挥审判职能 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天津日报】发挥审判职能 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发布时间:2021-06-24 来源: 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环境保护已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话题。日前,天津高院发布了2020年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2020年,天津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为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供司法保障,一年新收各类环境资源案件3243件,审结3299件(含旧存),其中刑事案件新收113件,审结122件;民事案件新收2940件,审结2978件;行政案件190件,审结199件。

  

  ■ 用最严格制度保护生态文明

  

  天津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文明”的底线思维,不断强化生态公平、预防为主、注重修复、系统治理、严格执法的理念,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1.依法审理环境污染防治类案件,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

  依法审理向大气、水、土壤和海洋等环境介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其他物质及能量,损害环境介质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以及导致个人或公众人身健康、财产受损而产生的案件,新收37件,审结43件(含旧存)。坚持保护优先理念,加大预防原则的适用力度,依法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预防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刑事审判加大对污染环境介质犯罪行为的惩戒力度,有效威慑潜在污染者;民事审判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海事审判积极践行国家海洋发展战略,有效保护国家海洋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海洋环境权益;行政审判充分发挥预防功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职责。

  2.依法审理生态保护类案件,落实以生态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

  依法审理因破坏物种、生态系统多样性、景观多样性以及影响生态系统功能正常运行而产生的案件,新收77件,审结85件(含旧存)。遵循山水林田湖草一体保护理念,落实以生态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在刑事审判中加大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行为惩治力度,共受理上述案件72件,审结77件(含旧存)。民事审判贯彻注重修复理念,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探索适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多元修复方式,共受理生态保护类案件5件,审结8件。

  3.依法审理资源开发利用类案件,用最严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依法审理在土地、矿产等各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密切相关的案件,新收2066件,审结1809件(含旧存),包括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侵害通风、采光、眺望、景观等环境权益案件。将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重要裁量因素,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在注重资源权属保护与交易秩序维护的基础上,兼顾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修复。如海事法院审理的秦皇岛某养殖公司诉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较好实现了环渤海区域海洋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司法平衡。

  4.依法审理气候变化应对及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类案件,运用多种司法裁判手段,推动构建气候变化应对治理体系。

  依法审理在应对因排放温室气体等直接或间接影响气候变化以及在利用行政管理、市场机制等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过程中产生的案件,新收1359件,审结1392件(含旧存)。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节能服务业以及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的司法保障,培养成熟、规范的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治理市场,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注重运用多种司法裁判手段,推动构建气候变化应对治理体系。在强调通过市场机制发挥预防、减少污染以及有效修复的同时,关注公法所赋予的环境保护义务,助力实现环境治理目标。

  5.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构建各类诉讼的衔接机制,完善责任承担方式。

  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救济公众环境权益、补充强化环境政策的独特价值和功能。202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件,审结8件(含旧存)。在公益诉讼的受理和审理中,人民法院依法保障社会组织的环境公益诉权,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优先性和检察机关公益诉权行使的后置性特点,妥善处理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竞合及审理顺序等问题,积极构建各类诉讼的衔接机制,完善责任承担方式。特别是新冠疫情暴发以来,二中院审理的我市首例东方白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坚定决心和司法导向。

  

  ■ 典型案例: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

  2017年11月间,魏某某、于某某等在明知七里海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禁猎区且每年3月至5月及9月至11月为禁猎期的情况下,仍在保护区非法捕杀列入《天津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苍鹭、斑嘴鸭、绿头鸭等野生鸟类68只,其非法捕杀行为导致7只国家一级保护濒危野生动物东方白鹳死亡。宁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魏某某、于某某等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捕猎、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发现该线索后,经审查认为上述人员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魏某某、于某某等6人对其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魏某某、于某某等非法狩猎,非法捕猎、杀害濒危鸟类的行为,不仅破坏自然资源,危害生态平衡,而且还会增加传播病毒的风险。刑事判决书对魏某某、于某某等非法猎杀的行为及数量进行了认定,天津市价格认定办公室价格认定结论书为确定上述行为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提供了依据。魏某某、于某某等依法应对其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魏某某、于某某等6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734000元并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刊物以书面文字方式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也是我市法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实施后受理的涉野生动物保护典型案件。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魏某某、于某某等采用毒杀这一禁用方式狩猎、捕杀野生鸟类的行为严重破坏湿地的生物多样性。依据法律规定,魏某某、于某某等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在刑事案件定罪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诉求,判令6名被告赔偿损失并在媒体上赔礼道歉,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充分发挥了保护野生动物的司法导向作用,对革除滥捕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意义。

  

  ■ 典型案例: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案

  

  【案情】

  2017年9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开发区环保局)对某粉末冶金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厂区内草地上有一形状不规则的油渍地面,经调查取证,确认系该企业向厂区内草地倾倒废切削液和废矿物油所致。经鉴定评估,确认鉴定评估区域内土壤及浅层地下水环境已受到损害,超过用地风险筛选值需开展修复的土壤面积约240平方米,体积约360立方米,需开展恢复工作的受损土壤体量为10722立方米,需开展恢复工作的地下水损害范围面积为11700平方米,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共计114.7万元。2019年7月,开发区环保局代表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双方约定采用氧化技术进行原地异位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包括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赔偿数额、鉴定评估费、恢复效果评估费等费用。为确保协议顺利履行,双方共同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对赔偿协议的主体、磋商程序、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审查后,依法裁定确认了赔偿协议的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市法院受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同时也被生态环境部确定为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本案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后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程序及审理具有指导意义。其中的诉讼费用交纳问题,经最高人民法院书面答复,形成了适用全国的统一规则。本案的受理、审理、裁判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进行了具有开拓性的有益尝试,彰显了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的价值,有利于促进和引导当事人进行积极有效的磋商,进而达成赔偿协议,实现多方共赢的效果。该案当事人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了赔偿协议强制执行力,而司法介入可以促使赔偿义务人尽快履行协议、完成修复义务,真正达成修复优先的生态环境保护效果。

  

  ■ 典型案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对违法行为“零容忍”

  

  【案情】

  2018年2月至3月间,王某某、张某某将重金属严重超标的废酸水,倾倒在西青区一处沟渠内,经环保部门监测,废酸水中镍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造成该沟渠严重污染,被污染土壤体积约2000立方米。案发后,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王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天津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鉴定评估,污染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量化后的损害数额为1787472.96元、事务性费用201111元。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与王某某、张某某就赔偿问题磋商未果,提起诉讼,要求二人连带赔偿上述费用。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张某某将含严重超标重金属的废酸水倾倒在沟渠内,造成水体和土壤严重污染,应就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提交了经国家环保部推荐的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且鉴定人出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王某某、张某某亦未提出相反证据,故对该评估报告依法予以采信。判决王某某、张某某连带赔偿污染清除费用、损害恢复费用及事务性费用共计1988583.96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排放废水污染水体和土壤引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有别于普通环境侵权诉讼及社会组织或者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新类型诉讼。大气、水、土壤污染是人民群众感受最为直接、反映最为强烈的环境问题。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在另案已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决当事人承担环境修复民事责任,有效落实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既遵循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有效促进了生态环境的修复改善,又加大了对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了被告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成本,体现了环境司法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零容忍”。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从举证责任分配、鉴定人出庭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为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规则积累了有益经验。本案审结后,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和评估鉴定中的问题,人民法院还向生态环境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为进一步健全天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实现司法审判与环境执法的有机衔接,提供了实践支持。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6/id/6109274.shtml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