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对毒品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有力打击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提高人民群众的禁毒自觉意识,“6.26”国际禁毒日到来前夕,南宁市中院及青秀区、兴宁区、江南区、西乡塘区、武鸣区、宾阳县、横县、马山县等8个基层法院,集中对30件毒品犯罪案件的51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11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2人,有期徒刑十五年2人。
南宁中院
6月23日上午,南宁市中院宣判毒品犯罪案件3件,3名被告人因运输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2020年12月7日上午,被告人陆艳丽携带两块毒品海洛因雇请一辆小汽车从凭祥市上石镇出发前往南宁市。12时许,当陆艳丽到达南宁市兴宁区燕子岭路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其腰部查获两块海洛因可疑物,分别净重348.72克、348.81克。经鉴定,从上述两块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根据被告人陆艳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南宁市中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陆艳丽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2019年2月底,施凯(另案处理)到云南省瑞丽市与被告人虎忆密商谋通过邮寄的方式将毒品从云南省运回广西。同年3月5日,毒品从瑞丽市寄出后,虎忆密将邮寄单号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施凯。同月9日12时许,施凯接到虎忆密告知快递到达宾阳县黎塘镇的消息,于是伙同李春年、龙建瑞(另案处理)驾车前往宾阳县黎塘镇高铁站前路段某快递仓库接收毒品。龙建瑞领到包裹后,公安机关随即将施凯等三人抓获,并从领取的包裹内搜出24块毒品海洛因(共净重7004.35克),含量分别为24.1%至39.5%不等。
根据被告人虎忆密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南宁市中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虎忆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
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米旭兴将两块毒品海洛因藏匿在汽车空气滤芯器内后,驾驶该车从广西宁明县前往南宁市,当日14时许,米旭兴驾驶车辆行至南宁吴圩高速收费站出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因当日未在车上查获到毒品,公安人员将车辆停放于隆安县城厢派出所内保管,并对米旭兴送隆安县看守所行政拘留。次日,公安人员当着米旭兴的面再次对其驾驶的汽车进行拆卸检查,从该车前引擎盖下的空气滤芯器内查获上述两块毒品可疑物,分别净重350.14克、351.32克,总净重701.46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
根据被告人米旭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南宁市中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米旭兴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宾阳县法院
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在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宾阳县法院于6月21日对五起涉毒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其中四起案件远程宣判,一起案件现场宣判。吴某等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2020年1月18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驾驶轿车在宾阳县宾州镇陆村村委会财政路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该轿车主驾驶室脚踏板处搜获一块用透明塑料膜包装的、净重为348.18克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从吴某身上搜获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净重为1.04克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公安机关从348.18克毒品可疑物中提取样品1.29克,连同1.04克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送检。
经检验,两份检材中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宾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349.2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2020年11月3日9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想要购买毒品,便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谢某初,黄某称需要购买20克,双方商定每克毒品价格为600元。双方谈好后于当天下午在广西横县陶圩镇龙门进行交易,交易过程中分别被民警抓获。谢某初将尚未交付的毒品藏匿于抓获地点附近的路边,被民警扣押。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扣押的毒品检测出海洛因。宾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初明知毒品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初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此外,宾阳县法院还分别对吴某维贩卖毒品案、李某明贩卖毒品案、王某喜贩卖毒品案、田某岳贩卖毒品案以及廖某贩卖毒品案进行宣判,上述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马山县法院
6月17日,马山县法院当庭公开宣判了一起贩毒案件。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处罚金一万元,并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有力震慑毒品犯罪分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20年12月3日及12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六次贩卖价格为150元到600元不等的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韦某某。黄某某将毒品藏匿于特定地点,拍照发送藏匿地点图片给韦某某,韦某某将购买毒品的资金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发给黄某某。同年12月21日、12月22日,黄某某又两次联系一名外号为“阿五”的人,均由“阿五”将毒品藏匿于固定地点后再由黄某某将毒品贩卖给韦某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危害程度、悔罪表现,马山县法院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兴宁区法院
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惩罚毒品犯罪的职能作用,近日,兴宁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两起贩卖毒品案件,涉案的六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2021年以来,兴宁区法院受理毒品犯罪案件共计29件38人,审结27件34人,10人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毒品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16天,其中速裁程序审理的平均天数为7天,简易程序审理的平均天数为15天,普通程序审理的平均天数为50天。
江南区法院
2021年6月16日上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公开集中宣判了四起贩卖毒品罪案件,七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其中三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情节最重的被告人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重刑率42.86%。
本次集中宣判适逢疫情防控时期,江南法院严格遵守防疫要求,克服困难,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了宣判,旨在以“6.26国际禁毒日”为契机,持续推进禁毒工作深入开展,通过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分子,有力地打击、震慑了毒品犯罪,向社会各界宣传毒品的危害性、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大众形成自觉抵制毒品的浓厚氛围,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西乡塘区法院
正值“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6月22日上午,西乡塘区法院依法公开集中宣判6起贩卖毒品案件,6名被告人被判刑。
“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被告人焦某等6人涉及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公开集中宣判:一、被告人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随着一声法槌敲响,西乡塘区法院刑庭庭长李密法官公开宣判。
6名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二千元不等刑罚。
南宁市法院对毒品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惩治各类毒品犯罪。通过此次集中宣判,彰显了两级法院对重拳打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的决心,一方面提高人民群众的禁毒自觉意识,另一方面有力地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