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得到遏制,案件数量总体下降;犯罪手段多样隐蔽,特殊人群参与毒品犯罪;新的毒品不断出现,毒品种类呈现多样化……记者从6月2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1-5月,全区法院紧盯禁毒审判工作主责主业不放松,快审快结毒品犯罪案件2122件3484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775人。
“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卢上需介绍,2020年,全区法院共受理毒品案件5896件,审结5566件,判决生效毒品案件4717件6801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1600人,重刑率达23.53%。判决生效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案件227件280人。
以上生效判决中,并处罚金5917人,没收财产360人;判处缓刑32人,判处拘役、管制300人,免除处罚7人。
从审判情况来看,毒品案件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源头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境外走私输入、制造毒品和制毒物品犯罪等源头性犯罪占绝大部分。毒品犯罪手段日益多样、隐蔽,境内外毒品犯罪分子相互勾结,犯罪手段更加智能化、家族化、集团化。涉案毒品种类呈现多样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两类毒品犯罪仍处于主导地位。
从审判方式来看,人民法院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取得新成效。上林法院通过精准适用“向多人贩卖毒品”和“多次贩卖毒品”的法定从重量刑情节,对零包贩毒的“三无”案件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效震慑了贩毒分子,打击毒品犯罪取得显著成效,为打造禁毒重点整治“上林经验”提供了法院经验。
“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卢上需表示,面对形势严峻的毒品犯罪,广西法院高位推动、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不动摇。
全区法院持续保持严打重判,深挖和打击涉毒黑恶势力及其幕后“保护伞”,加大打击零包贩卖毒品力度,坚决铲除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并联合检察、公安机关提升打击合力。
全区法院通过开展校园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开展集中公开宣判、庭审直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校学生旁听庭审、以案说法、法院公众开放日、禁毒法制公开课、建立完善法制教育基地等多种形式。
案件一:韦某暖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暖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等,并以贩卖为目的向被告人吴某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伙同被告人韦某红、吴某华共同运输回柳州市。其中,韦某暖贩卖毒品海洛因13414.5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427.6克、毒品氯胺酮6.68克,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 2994克;吴某华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994克;韦某红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994克。
案发后,公安人员对被告人韦某暖位于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的住处查获现金808300元,并在车库内查获仿六四式手枪一支以及自制转轮手枪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子弹十四发、射钉枪子弹十二发、铅弹三发。经鉴定,上述二支手枪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2020年12月14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韦某暖死刑。宣判后,韦某暖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非法持有枪支,贩卖毒品数量巨大,且为主犯、累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韦某暖判处死刑。
案件二:韦某汉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7年4月下旬,被告人韦某汉受他人雇佣从广西蒙山县驾驶货车前往云南省瑞丽市,在该市接取海洛因后藏匿于事前改装好的该货车厢底部的水箱中。同年5月11日,韦某汉驾驶该货车返回藤县,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所驾驶货车的水箱中查获海洛因90块,净重共计31505.67克。
2018年6月5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韦某汉死刑。宣判后,韦某汉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对被告人韦某汉判处死刑。
典型意义:被告人韦某汉采用高度隐蔽方式运毒、数量特别巨大,在运输毒品过程中积极联系运输货物,对其实施运输毒品犯罪进行伪装,还积极联系上家接收毒品并藏匿毒品,后驾驶运毒车辆回广西,在整个运输毒品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韦某汉判处死刑。
案件三:林某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林某建出资从广东省毒犯处先后4次购得甲基苯丙胺共计84973.3克,分别雇佣覃某敏、林某华、刘某华、林某超(均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驾车到广东省惠来县接取甲基苯丙胺并运回广西贩卖给他人。
2019年7月15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林某建死刑。宣判后,林某建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被告人林某建判处死刑。
典型意义:雇用多人跨省贩运毒品数量大,且系主犯,再犯,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林某建判处死刑。
案件四:李某华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5年6月3日至2016年12月初,被告人李某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其中,贩卖毒品氯胺酮4985.5克、甲基苯丙胺1485.9克,海洛因53克,运输毒品氯胺酮14752克,并伙同他人制造毒品氯胺酮。
2019年3月20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李某华死刑。宣判后,李某华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对被告人李某华判处死刑。
典型意义: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毒品再犯,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华判处死刑。
案件五:熊某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6年1月初,被告人熊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提供制毒原料并纠集、指使熊某某、谭某会、曾某等人制造氯胺酮67660克。2019年5月30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判处熊某死刑。宣判后,熊某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对被告人熊某判处死刑。
典型意义:纠集、指使多人从事制造毒品犯罪活动,制造毒品数量大、含量高、且为累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熊某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