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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受伤 法官倾力促赔偿

发布时间:2021-07-03 来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安徽法院网讯 6月24日,寿县法院执行局圆满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通过执行法官耐心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了全部义务,通过微信和现金的方式,申请人拿到了赔偿款,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17年6月,黄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与刘某的母亲李某驾驶的小轿车碰撞,造成刘某和其母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六安市人民医院临时治疗,后转至安徽儿童医院,经诊断为外伤性脑梗塞,因伤势严重转至安徽省中医院住院治疗。在此期间,由于需要高压氧治疗,刘某在武警医院进行高压氧治疗,期间门诊多次。2017年12月,刘某曾到复旦大学华山医院就诊,后入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至今。刘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四级伤残。该起事故经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事故车辆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但双方就事故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刘某诉至法院。2021年4月,寿县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89500元;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547573.44元;黄某赔付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136893.36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依法履行了义务,但黄某未自愿履行,刘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依法向黄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承办法官多次与黄某电话联系,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黄某总表示家里困难,难以支付案件赔偿款。6月24日,承办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院协调,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严之以法,最终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权益,被执行人当即履行了全部义务,共计12.6万元。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6/id/61142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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