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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湖南沅陵一男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1-07-03 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打着精准扶贫的幌子进行传销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陈某通过他人介绍,交纳28万元成为“欣霖丝路”投资项目的会员,“欣霖丝路”投资项目被鼓吹为响应国家精准扶贫的号召,通过政府、企业、农民三方参与,共同打造的一个新的产业合作模式,能够带动精准扶贫完成共赢,投入资金越多,回本越快,收益越多。

  为使自己获利更多、返利更快,陈某于2017年4月份至2018年上半年期间,先后在贵州铜仁、湖南沅陵县城、沅陵官庄、常德、桃源等地,按照鼓吹的内容及自己了解到的投资返利模式和内容,或通过一对一的沟通、电话邀约引诱他人投资;或通过会员发展会员,扩大会员人数;或采取组织会员考察、开招商会的方式,来扩大“欣霖丝路”项目的影响力,吸引人员投资。在被告人陈某的组织、领导下,共有204人投资“欣霖丝路”传销项目,会员地域涉及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沅陵县、麻阳县、新邵县、邵东市以及贵州省铜仁市,收受会员资金达60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领导204人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六个层级,投资“欣霖丝路”传销活动项目,骗取财物,直接或间接收取了参与传销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608万余元,严重扰乱了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是经公安机关通知其亲友后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是自首,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1-06/22/content_205912.htm?div=-1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6/id/61169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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