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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公益方向 引领推动新时代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21-07-03 来源: 陕西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外国语大学校长 秦和

  全社会高度关注、翘首以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历经多次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终于出台了。《实施条例》坚决贯彻党中央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一系列重大部署,进一步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突出了问题导向,回应了来自方方面面的关切,在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和举措,必将对提升民办教育治理水平、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可以说,《实施条例》的修订,非常重要,也十分必要,是我国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突出强调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这一规定立足教育本质属性和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现状提出的明确要求,正本清源指引着我国民办教育未来发展的方向。这就意味着,民办学校无论选择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办学,都必须坚持公益方向,都要以育人为宗旨,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着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可靠接班人和合格建设者。

  围绕公益性,《实施条例》提出了一揽子引导鼓励的举措,在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用地划拨等方面,加大了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有明确的政策安排,重点支持内涵建设和质量提升。比如,《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第五十四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五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这些规定从制度高度,为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提供了明确依据。

  为保障公益性,《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领域不当逐利行为提出了限制性措施,进一步构筑了维护公益性的制度屏障。比如,关联交易和协议控制是社会资本和一些民办学校举办者控制非营利民办学校变相营利的一个渠道,特别是在捆绑非营利民办学校上市的教育企业中,各种灰色关联交易的存在及其造成的负面影响,长期以来一直是民办教育治理中的盲区,也是一大难点。为防止社会资本和民办学校举办者利用关联交易变相营利,侵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揽子措施,比如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同时明确要求,“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实施条例》还要求,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这些规定从制度上有力地限制了社会资本在民办教育领域内的不当逐利行为,为严格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变相营利作出了制度安排,必将有力引导规范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走公益性办学的道路。

  《实施条例》着眼民办教育长远发展,高度重视保护和激励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我国民办教育几乎是在一穷二白、制度环境尚不完善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调动举办者积极性,保护举办者合法权益,给举办者合理稳定预期,对于我国民办教育持续稳定发展意义重大。当务之急,要对举办者的办学主导权予以保障,并作出合情合理安排,对举办者的贡献给予确认和合理补偿。《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举办者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负责推选民办学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举办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实施条例》授权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支持和奖励措施,明确现有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允许举办者与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除外)在充分信息披露基础上,进行合法关联交易;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方面的基金会或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条例》还规定,对于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这些规定,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兼顾了民办教育的历史,有利于调动民办学校举办者积极性,将对我国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总之,这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举民办教育公益性的旗帜,建立健全了一系列保障民办学校公益办学的政策措施,是我国民办教育法治建设的一次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在依法发展民办教育、完善民办教育现代治理体系上迈出了重要步伐。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yw/hydt/461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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