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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力为民促履行,执行干警获赠锦旗

发布时间:2021-07-09 来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安徽法院网讯6月28日,阜阳市某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将一面写有“执行利剑 为民护航”的锦旗送给颍州区法院执行干警,对他们认真履职、尽心尽力执结两起案件的辛勤付出表示感谢。

  原告阜阳市某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承包被告史某某、哈某的土方工程,2017年6月11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土方清运款1113000元,史某某、哈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阜阳市某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工程款1113000元,史某某、哈某均在欠条上签名,后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2018年8月5日,史某某给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欠原告欠款约500000元,两个月内付清,如有违约按贰分利息支付。经原告催要,被告又支付200000元,仍欠313000元未付,且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每次支付给原告工程款时,扣除2%的费用。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两笔工程款,阜阳市某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分别向颍州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对上述两起案件进行审理,分别判决被告史某某、哈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306740元工程款;被告史某某支付以工程款306740元为本金基数的利息。判决生效后,两起案件的被告均未主动履行,阜阳市某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两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随即发起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史某某名下有位于太和县的房产,在太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协助下依法对史某某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同时告知被执行人史某某房产被查封的信息。随后,执行干警多次与史某某进行联系沟通,耐心做史某某的思想工作,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史某某有所触动,请求法院暂时不要对其名下房产进行处置,自己会积极还款。最终,史某某履行了全部执行款,两起案件顺利执结。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7/id/61341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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