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市场经济的活力与法治环境的优劣息息相关,近年来,湖北法院在审理涉企案件时,努力平衡司法的刚性和柔性、力度和温度,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优化全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审慎执行全力调解涉企纠纷案
近日,荆州市石首法院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巧用调解手段,圆满化解了一起涉企纠纷案。
2017年初,某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邀请赵某和杨某入股共同经营公司,后三人因资金到账不及时、股东名册未更改等原因发生纠纷,杨某要求李某返还其前期投资金额,经双方结算,确认李某应偿还杨某158万余元欠款。后杨某多次催讨,李某仍未支付欠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某于2021年初将建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告上法庭。
受理案件后,考虑到该案案情简单,案件争议不大,承办法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进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程序走访企业时,承办法官了解到企业在正常经营中,生产销售规模较大、盈利情况较好,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如果对企业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
为兼顾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承办法官多次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有针对性地引导当事人调解,希望能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方式,最大力度兑现债权,尽快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债务人将分三年五期还清所有欠款。最终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
调解止争平息运输合同纠纷案
近日,武汉海事法院调解了一起水上运输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并现场予以及时履行。
△庭审现场直播画面
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长江干线武汉至安庆段6米水深航道整治工程的部分项目以后,因泥沙吹填及配套泥驳运输等施工需要,与原告张某订立《船舶运输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后双方因泥沙结算方量、运费金额及履约时间等事项产生分歧,原告遂诉至武汉海事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总计16万。
庭审前,承办法官了解到,因被告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原告因拖欠船员工资引发船员维权,而原告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也给被告的经营活动带来一定困难。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明晰争议焦点,从多方面与原、被告释法说理,积极找寻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以被告即时向原告赔偿11万元经济损失的方式平息本次纠纷。
在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后,承办法官进一步督促被告根据调解协议当庭履行赔付义务,以保证原告船员的合法权益得以及时实现。在被告根据调解协议当庭履行赔付义务的同时,原告也及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避免被告继续深陷经营困境。最终,该起事涉三方的经济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