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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辽源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1-07-12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高空抛物

  一直以来都是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这种行为严重威胁着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也会让自己陷入牢狱之灾

  近日,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高空抛物罪案件,被告人温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5月7日,龙山区房产小区的温某在12时至14时许,在明知楼下是人行道有人通行的情况下,仍然在自家单元楼的7楼至8楼的楼梯间位置,分两次将鞋子、裤子、木制家具等物品从窗口抛出掉落在人行道上,造成附近居民的恐慌。当日,温某便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警方拘留。

  该案审理期间,为了解被告人抛掷物品的现场情况,承办法官带队实地勘察了现场,就抛掷高度、抛掷方式、地面人流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全面考量了抛掷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无视国家法律,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温某平日一贯表现,宣告缓刑对所住社区的居民有不良影响,故不宜宣告缓刑。据此,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本案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实施后,辽源市首例高空抛物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不仅有效防范高空抛物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而且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有效衔接,形成合理的刑法梯度。本案中,被告人温某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其在有行人经过的建筑物高空投掷物品,社会危险性大,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故对被告人温某定罪处罚。

  法院温馨提醒

  绝对不要高空抛物。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从自身做起,更要制止他人高空抛物的行为。

  在看到高空中有摇摇欲坠的物体时,要及时向消防等相关部门反映,立即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及时清理阳台、窗台上容易被风吹掉的物品,如花盆、晾衣架等,避免意外高空坠物的发生。

  风雨天外出时,不要紧贴墙面老化的大楼以及在广告牌下行走或逗留。

  遇到施工、装修等可能产生坠物风险的场所,应注意观察或绕行。



  

  

  


原文链接:http://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7/id/61448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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