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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鹿寨一男子无证采伐林木超4公顷被刑拘

发布时间:2021-07-17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网站 作者:佚名

  

  7月6日,鹿寨县森林公安局经缜密侦查,连续作战,成功抓获一滥伐林木的现实版“光头强”。

  鹿寨县森林公安局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用实际行动筑牢绿色屏障,捍卫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存。近日,该局组织相关警力剥茧抽丝,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一起特别重大滥伐林木案,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涉嫌滥伐林木蓄积量超500立方米。

  6月21日,该局接到相关线索称,平山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在近日开展巡查中发现,辖区屯秋村白马坪屯有人无证采伐林木。经核查,该地块位于平山镇屯秋24林班12小班,属于公益林,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获悉该情况后,该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民警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过大量深入细致的摸排走访和缜密侦查,初步锁定了嫌疑人黄某宁(男,51岁,鹿寨镇大良村人)身份信息及藏匿地点。

  

  7月6日18时许,经综合研判及循线追踪,蹲守在某市场附近五六个小时的办案民警一举将犯罪嫌疑人黄某宁抓获。

  经讯问,嫌疑人黄某宁对其无证采伐4.01公顷面积林木(总蓄积量超500立方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宁因滥伐林木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林木乱砍滥伐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

  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gat.gxzf.gov.cn/jwzx/jqtb/t94796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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