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川法院审结一起因增设电梯引起的行政许可纠纷,法院审理认为某区规自局核发的老旧住宅楼加装电梯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余某、周某等人要求撤销加装电梯行政许可的诉讼请求。
某区一栋老旧住宅楼共有业主40户。2019年6月22日,熊某等29户业主向某区规自局申请增设电梯。2019年8月8日,规自局将书面申请、增设电梯示意图、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名单及书面同意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上有:该住宅楼业主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意见和房产证等证明利害关系的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规自局征询当地住建委等部门意见以及熊某等29户提交的安全论证报告、技术合格书等材料,于2019年11月20日向业主熊某等人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然而在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业主间产生矛盾冲突。2021年2月5日,业主余某、周某等人向南川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区规自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涉及居民自治和行政许可等事项。业主先行酝酿、民主协商是老旧住宅加装电梯行政许可的前置程序,也是凝聚力量推进加装工作的关键阶段。因楼层、位置、需求等存在差异,业主难以达成全体一致是常态。故规划行政部门在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中,作出行政许可的,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有异议;不予许可的,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有异议。为进一步广泛加装电梯的群众基础、促进邻里团结和睦,加装电梯行政许可在居民自治基础上,又设置了公示环节并征求业主书面异议意见程序。可见在相当程度上,公示并征求异议意见程序有利于避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两头受气”,即主动公示并征求异议意见更加符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利益。
某区规自局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业主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异议,后结合安全论证报告、技术合格书并某区住建委等复函意见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关于通行、采光、通风等相邻关系,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相邻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综上,根据案件事实和各方的证据,南川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