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沿公路步行回家时,被拴在路边的狗惊吓,避让中发生车祸。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犬只引发的交通事故案,基于动物饲养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的文明饲养的相关法律条款,判决犬只饲养人唐某承担九成责任,赔偿173495.87元。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8日,颜某沿着潼南区某村公路一侧步行回家。途经唐某家外时,唐某拴养在路边的金毛犬突然冲出,颜某惊慌中避让,站立不稳倒向了道路内侧,与刘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颜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为交通意外事故,颜某、刘某均系正常通行,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
颜某治疗终结后,以唐某、刘某及货车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潼南支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为被告诉至潼南法院,请求唐某、刘某、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颜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三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饲养的犬只的动物行为引发了颜某倒向道路内侧的后果,颜某在倒地过程中与运行的机动车发生碰撞,最终造成颜某受伤。动物加害行为系造成损害发生的起因,交通事故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影响,动物加害原因系先决条件,起决定性作用。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依照《道路交通法》《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行人并非故意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综合以上考量,法院酌定唐某承担90%的侵权责任、刘某承担10%的侵权责任,基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应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摊的裁判规则,判决某公司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内、商业三者险约定范围内赔偿125199.49元,唐某赔偿173495.87 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该条款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明确了饲养动物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旨在倡导文明饲养动物,推动人和动物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社会公德在本质上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者一个群体在历史长河、社会实践中积淀下来的道德准则、文化观念和思想传统,是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对维系社会公共生活和调整人际关系具有重要作用。饲养动物也应遵守社会公德。携犬乘坐电梯、遛狗不拴绳、粪便不清除、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不文明行为对公众的困扰已久。2021年5月1日,新的《动物防疫法》正式施行,该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遛狗拴绳正式立法,引起了广泛关注。
犬类是人类忠诚的伙伴,但也有其动物特性,需要人类文明饲养。本案的动物饲养人紧邻道路拴养犬只,未注意过往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最终引发严重交通事故,其行为有悖社会公德,违反法律法规,道德上应予谴责,法律上应予严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