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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案件宣判:车辆买卖中出售方未告知车辆真实情况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发布时间:2021-07-17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喜提爱车本是一件开心的事

  但车况被隐瞒

  怎么想也觉得窝火!

  近日,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3月,胡某经朋友介绍,在楚某处购买一辆二手长安牌轿车。双方协商时,楚某明确向原告表示案涉车辆未发生大的交通事故,仅发生过一些小剐小蹭。

  但在车辆办理过户手续后,胡某通过4S店查询发现,案涉车辆曾于 2018年9月8日发生事故并送4S店维修,维修项目达32项之多,维修费用达12480元。

  更让人气愤的是,2019年 11月 28日,涉案车辆再次送4S店维修,而维修工单显示案涉车辆行驶里程为 62550公里,15个月之后也就是 2021年 3月 24日,被告将案涉车辆出售给原告时行驶里程数显示却为 38628公里,显然车辆行驶里程也已被篡改,篡改前案涉车辆应当已经行驶 10万公里以上。

  愤怒的胡某将楚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车款 37700元以及办理车辆过户登记产生的费用 110元,共计 37810元。同时请求楚某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

  胡某与楚某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楚某作为出售方应当如实告知胡某案涉车辆真实情况。案涉车辆在4S店维修项目中包括水箱框架拆装、骨架拆装及右前A柱钣金喷漆在内的32个项目,该多项维修项目均为影响胡某确定是否购买案涉车辆的重大事项。楚某作为出售方,理应做到如实告知的义务。

  楚某并未如实告知车辆真实情况,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且胡某行使撤销权未超过除斥期间。

  经过审理,法院对于胡某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售方未告知足以影响买卖合同是否签订的重大事项,且买受方行使撤销权未超过除斥期间的,可以撤销合同。‍

  

  

  


原文链接:http://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7/id/61465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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