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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纠纷,执行和解化干戈

发布时间:2021-07-17 来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凤阳县法院执行和解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被执行人王某、顾某与申请人宋某双方达成和解,经协商一致,被执行人当场履行了赔偿款110000元。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一起历时两年多的交通事故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被告王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凤阳县刘府镇某路口西侧撞到路灯与行人宋某,造成车辆受损及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宋某被送至凤阳县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宋某左侧胫骨平台骨折,住院14天,医疗费均由被告王某、顾某支付。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王某负全部责任,宋某无责任。庭审中,经被告方申请,委托安徽某司法鉴定所对宋某伤情进行伤残几“三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宋某因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费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被告王某驾驶的小轿车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顾某。案件经凤阳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宋某各项损失152359.2元,顾某对其中11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王某及顾某一直没有履行给付赔偿款的义务,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干警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一次性付清赔偿款110000元,该案顺利执结。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7/id/61510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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