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去年的3月8日,家住霍邱县高塘镇的余某早早来到附近的建筑工地劳动,为砌墙体的建筑工人搬砖、送水泥。9时许,砖堆突然倒塌,砸伤余某并致两处骨折,治疗十余天后,落下残疾,产生医疗、误工等损失14万余元。余某索赔未果,将建筑公司及相关承包人诉至法院,要求给予赔偿。
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中发现,余某劳动的工地涉及四方,余某上岗未与任何一方签订劳务合同,工程由某建筑公司总承包,项目分公司负责施工,分公司将相关项目分包,分包人将部分项目继续分包……庭审中几方各执一词,互相诿过。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认为,案涉工程已完工,分公司即将终止,分包人责任能力有限,如果判决,执行难度较大,受害人实现权利将面临较大阻力及困难。于是,承办法官分别数次找到分公司负责人、各分包人,多次做调解工作,在明确余某提供劳务中,对自身安全注意、防护不力,应自担部分责任的基础上,动员各承包、分包施工主体分担责任。承办法官数轮近十次的向各方释法说理,从责任比例划分到具体数额的逐步调整,耐心组织协商,最终使受害人与各施工主体达成了赔偿并限期履行协议,日前,随着赔偿款陆续到位,该起纠纷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