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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涉企案件和解调解 避免“办案毁企”

发布时间:2021-07-17 来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湖北各级法院全面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把握善意执行和强制执行的关系,积极推进涉企案件和解调解工作,充分考量企业面临的现实困境,尽最大可能维护企业生存发展保障各方权益,将司法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降至最低。

  400万元已到账!

  近日,武汉海事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因被执行人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履行武汉海事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执行人重庆某航运公司申请,武汉海事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不动产进行了冻结。但在法院采取冻结措施以后,被执行人既未及时履行相应义务,也未主动与法院联系。

  承办法官经多方了解,被执行人公司于2019年6月股改和经历新冠疫情后,公司资金链完全断裂,被迫于2020年初停产。在此期间,以该公司为被告及被执行人的案件相继涌入武汉海事法院和其他法院,涉诉金额达人民币4000余万元,其中武汉海事法院在执案件6件,诉讼案件1件,标的额为620余万元。

  掌握上述信息后,承办法官判断:若简单地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不仅不符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而且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没有任何好处,同时给被执行人的疫后重建带来更大困难和阻力。

  承办法官随即与另外两名承办法官进行讨论,并就涉及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案情向执行局负责人进行了详细汇报,建议立即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对案件的执行风险进行评估,寻求解决纠纷和保护企业良性发展的最佳途径,力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在征得执行局领导同意后,承办法官通过多种途径与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详细了解被执行人欠款的金额、原因及还款计划和生产计划等。得知该公司受疫情影响资金链断裂,公司被迫停产,现只要公司能恢复生产,就有钱偿还债务。且现在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银行不愿再注入资金,公司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

  承办法官在与多名债权人通过近50余次的电话沟通后,债权人均同意通过协商处理方式解决纠纷的建议。在各方达成协商意愿的基础上,承办法官以视频连线方式,将身处大江南北的不同当事人召集在一起进行调解。经过一上午的劝说和法律宣传,全部债权人最终同意让被执行人尽快恢复生产、分期分批偿还债务,同时同意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变更为对闲置资产的冻结。

  考虑到被执行人的账户仍被其他法院冻结,且可能会有新的案件涌入法院,公司复工复产仍然困难重重。为了彻底解决纠纷,助推被执行人顺利复工复产,承办法官建议被执行人将武汉海事法院的调解方式告知其他法院,请求其他法院参照武汉海事法院的方式进行调解。最终,其他法院也采用了上述方式处理案件,及时化解了被执行人与其他债权人的纠纷。

  账户被解冻后,银行的援助资金随之到位,在按相关协议偿还债权人债务后,被执行人将剩余资金全部投入恢复生产。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被执行人因涉诉可能导致的破产风险终于圆满化解,不仅企业经营步入正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得到法律的有效维护。截至2021年6月底,就本院受理的案件,被执行人已按计划偿还400万元。

  660余万元即将到账!

  “这笔660余万元的混凝土款压了四年,对我们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了不小的影响,没想到这次这么干脆利落地解决了,感谢蕲春法院,我们感到非常满意!”黄冈市蕲春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高兴地说道。蕲春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企纠纷。

  2018年1月份,蕲春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该混凝土公司向某建筑公司供应混凝土,该混凝土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某建筑公司却以他人还未支付自己公司工程款为由,未及时支付货款,每当该混凝土公司催要货款时,某建筑公司均以此理由拒绝。2021年5月底,该混凝土公司将某建筑公司诉至蕲春法院,要求某建筑公司向其支付混凝土款加利息共计670余万元。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拿到案卷后,就对该案进行了涉企经济影响评估,发现该案涉及本县两大企业且标的额巨大,若简单一判了之,极大可能留下执行隐患,且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也不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非但不能案结事了,还会拉长整个纠纷的解决周期,增加诉讼成本和当事人的诉累。

  为了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决定对该案先行调解。经过多次与原、被告的电话沟通,承办法官明确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和主张。开庭前,法官再次面对面引导当事人厘清案款脉络,被告表示公司经营确实存在困难,但会想办法还款,看见被告态度如此诚恳,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被告也当庭承诺在4个月内一次性偿还货款660余万元。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长达4年的合同纠纷随着法院的一纸调解书圆满解决。


原文链接:http://hubei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7/id/61493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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