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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的,借贷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1-07-17 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间的借贷行为还算常见,但有一种情况其中包含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的,借贷合同无效。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院审理查明,安某与李某原系同一小区居民,2018年5月和11月,李某因需资金周转两次向安某提出借款,安某分别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贷款6万元,长沙银行贷款10万元后转借给李某。借款后,李某按月息3分支付了5个月的利息9000元,后再未还款付息。另查,李某对安某出借资金为银行贷款的情况知晓。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安某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李某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依法应予返还。

  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安某与李某均存在过错,对于安某的损失可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原告安某借款本金153280元及按年利率6%计算的借款损失。

  法官说法:上述案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2020年12月23日经过了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除为了规范表述,将“信贷资金”改为“贷款”外,本项规定删除了“高利转贷”和“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的条件要求,扩大了此类无效合同的范围。通常情况下,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进行转贷,都是以牟利为目的,但实际生活中确实可能存在少数企业或个人将从银行获取的贷款转贷给他人并不获利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我们认为,虽然转贷行为不存在牟利,但是它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且为了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故对此类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7/id/61489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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