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与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成功使一直拒不履行判决的任某履行了法定义务。
原来,东洲区某金属制品厂与被告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任某给付该金属制品厂1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任某拒不履行判决,无奈之下,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来到龙潭法院申请协助执行。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到委托后,立即作出部署,执行了详细周密的执行计划,安排执行干警赶赴现场,将任某带回法院。期间,执行法官耐心地对任某进行了释法说理。经过一番教育,任某终于表示愿意履行法定义务意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摄于法律的威严,放弃了抵触情绪,与申请执行人该金属制品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了法定义务,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高效完成此次配合执行任务,执行法官认真负责的态度及雷厉风行的执行效率获得了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的“点赞”。近年来,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外地法院的配合执行问题,多次协助来人配合执行,受到了外地法院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