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张国荣、张夏增合同诈骗上诉案,判决撤销一审对张国荣、张夏增的定罪量刑,依法对二人宣告无罪。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张国荣作为浙江春天医药有限公司(下称“春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源公司”)提供虚假资产负债表,隐瞒公司债务,骗取华源公司信任后,签订《股权转让合作协议书》,将春天公司30%股权转让给华源公司。春天公司后变更为浙江春天华源医药有限公司(下称“春天华源公司”),张国荣担任法定代表人,与其父亲被告人张夏增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4年,张国荣隐瞒公司资不抵债的财务状况,与华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购销协议,获得华源公司给予的先发货后付款授权,后低于进价销售从华源公司购进的大部分药品,将销售款或药品抵偿前期欠款。截止2015年7月,致使欠华源公司货款3800余万元未能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国荣、张夏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代表公司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药品,致华源公司38241905.32元货款无法得到偿还,数额特别巨大,二人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华源公司。
安徽高院二审审理认为:在张国荣、张夏增代表春天公司与华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双方约定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包括未列明的)由张国荣负责处理,华源公司不承担责任;华源公司未支付60万元股权转让款给张国荣。另外,没有证据证实春天华源公司与华源公司在签署战略合作购销协议以及申请授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故认定张国荣、张夏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据不足。虽然春天华源公司有低价销售进购药品的行为,但华源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显示春天华源公司在销售华源公司药品过程中有盈利,故认定张国荣、张夏增将购进的大部分药品低价销售的事实不清。春天华源公司对春天公司债务有承担的义务,张国荣、张夏增作为公司管理人,用销售货款或药品抵偿前期债务的行为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国荣、张夏增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