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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定价引纠纷 法官如此操作化争议

发布时间:2021-07-23 来源: 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东丽法院程林法庭法官周梅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于买房的赵某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卖房的陈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赵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支付违约金。

  据了解,陈某系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与购房者赵某签订了《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对涉诉房屋价款、首付款、银行贷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买房心切的赵某按照协议将房屋首付款存入房管部门的资金监管账户,不料被银行告知拒绝授信,不予办理贷款。办不下贷款,赵某便无力承担全部房款,遂拒绝继续履行与陈某签订的合同。

  法庭上,赵某依然声称不会继续履行合同,陈某顿时急了。面对这一突发情况,法官当机立断表示,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已经丧失,即便陈某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也将面临赵某拒不执行判决结果的风险。于是,周梅将诉讼风险及法律后果告知双方,并依法询问陈某是否对诉请进行调整。

  陈某考虑一番后,变更了诉请,要求解除上述买卖协议,并要求赵某按照房款10%支付违约金176000元。但是,赵某认为违约金过高,超过了陈某的实际损失,法院应依法予以调整。

  由于原告并未向法院申请评估房屋价格,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具体损失金额,所以涉诉房屋到底值多少钱,还没有定论。周梅经过深思熟虑,决定采取询价的办法确定涉诉房屋价格波动的幅度。通过向多家房屋中介机构咨询同时段同地段同户型房屋报价及成交价等情况,以及通过手机APP查找相关信息,周梅对陈某实际损失金额有了初步判断,结合赵某确实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形,判令赵某支付陈某违约金50000元。

  收到判决后,陈某和赵某分别打电话向法官询问,周梅耐心地一一解答。最终,二人心服口服,均表示认可判决结果,不再上诉。上诉期尚未届满,赵某就主动联系法官将50000元违约金及其应负担的部分诉讼费转入法院专用账户,案件彻底了结。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7/id/61658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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