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南谯区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被告人张某等三人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购买制作假证的材料,伙同被告人赵某、李某在租住房内伪造证件、印章。张某和李某通过微信联系购买假证人员,并按15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假证。双方谈好价格后,购买假证人员通过微信将个人信息发给俩人,张某与赵某负责制作假证,收款后将制作的假证通过快递邮寄给对方。
2020年7月,经群众举报,警方查获了这个假证团伙,在其住所处现场查获各类印章5000余枚、空白证书5000余本、制作假证设备、各类耗材和手机等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李某以牟利为目的,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和事业单位印章等,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