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近日,芜湖市弋江区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依法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被告周某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弋江区法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陶某某向法院提交了书写在同一张纸上的两份欠条,分别载明下欠陶某某肉款52000元、16000元。周某某对欠款金额52000元的欠条无异议,但辩称欠款数额16000元的欠条内容系陶某某自行添加,擅自伪造欠款金额,要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追究陶某某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法官当庭释明当事人据实陈述的法律责任后,周某某仍坚称16000元欠条内容不是其本人书写并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某的上述申请进行了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2019.1.15日下欠陶某某肉款(16000)壹万陆仟元正”字迹为周某某书写。
弋江区法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周某某对欠款金额为16000元的欠条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造成了司法资源浪费,依法应予处罚。根据其妨碍诉讼行为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决定。法官向周某某宣读处罚决定书后,其承认错误,并立即交纳了罚款3000元,为其虚假陈述的行为付出了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