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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渗透生活,最高法发文明确“刷脸”问题

发布时间:2021-07-31 来源: 河北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

  经营者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悄悄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物业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运用,与之而来的纠纷也日益增多。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这些热点问题的适用法律,为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增添保障。

  

  线上平台和应用软件不得强制索取用户人脸信息

  生活中,一些线上平台和应用软件在用户注册时,通过一揽子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强制索取用户人脸信息,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法司法解释在民法典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单独同意规则”“强迫同意无效规则”两大处理人脸信息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陈龙业表示,由于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有必要设定较高标准,以确保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合理考虑对自己权益的后果而作出同意。因此,信息处理者在征得个人同意时,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的同意,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同意。

  “自愿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特别是对人脸信息的处理,不能带有任何强迫因素。”陈龙业认为,如果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做法,会导致自然人无法单独对人脸信息作出自愿同意,或者被迫同意处理其本不愿提供且非必要的人脸信息。

  

  不得将“刷脸”作为业主出入的唯一验证方式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小区引入人脸识别系统,用“刷脸”代替“刷卡”,未经识别的业主不得进门。

  物业可以强制业主“刷脸”吗?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说,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gat.hebei.gov.cn/default.php?mod=article&do=detail&tid=32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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