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法官,我们双方已经协商好了,今天就把钱打过去,快点把我们公司的账户解冻吧。”7月27日,霍邱法院执行法官接到了被执行人霍邱某公司负责人孙某的电话。
2013年8月22日霍邱某公司委托安徽某建筑公司为其制作和安装钢构厂房。厂房建好之后,霍邱某公司就正常投入了使用,但一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合同价款。2020年安徽某建筑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张某。张某与霍邱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霍邱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霍邱某公司给付张某债权转让款30000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霍邱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该公司始终未履行义务。之后,执行法官在网上将该公司的基本账户进行了司法冻结。
在发现自己公司的基本账户被冻结后,该公司负责人孙某主动联系了申请人张某,经过多次协商后,双方就此事达成了一致。
7月27日,张某与孙某一同来到法院,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霍邱某公司于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支付张某100000元,剩余款项从2021年8月份起,每月月底前偿还50000元至款清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