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7月27日,南陵县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场兑现调解协议26万余元。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于2020年7月3日,林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由籍山镇“民生食品厂”前往籍山镇麒麟路菜市场,沿漳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4时36分许,行驶至漳河大道与太白大道南侧斑马线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伍某某发生碰撞,致伍某某倒地受伤。4时40分许,汪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漳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将受伤后倒地的伍某某二次辗轧。该事故经交警认定:林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汪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伍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双方因赔偿数额没有达成一致,故伍某某将汪某某、林某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32万余元。
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结合案情与双方释法说理,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过法官近半个小时的耐心劝说,被告林某某当场给付23万余元,被告汪某某也当场给付2万元。至此,双方顺利化解纠纷,消除矛盾。
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权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这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成功调解,达到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便民利民的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