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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面前莫侥幸!

发布时间:2021-07-31 来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安徽法院网讯 7月14日,黄山市屯溪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当庭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朱某中午与朋友聚餐时饮酒,聚餐结束后即回到家中休息。当晚20时许,自认为已清醒的朱某驾车外出,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达156.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就属于醉酒驾驶,依法可构成危险驾驶罪。即使是中午喝的酒,晚上体内的酒精含量仍可能达到饮酒驾驶的标准,影响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在此提醒大家切勿心存侥幸,要真正把安全牢记心中,文明守法出行,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7/id/61730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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