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小两口生意”在日常生活中还挺常见的,可是如果发生了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纠纷,夫妻双方需要共同承担吗?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付某、石某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陶某预付款本金6846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陶某因业务需要与付某、石某夫妻二人达成口头协议,由其向陶某供应一定数量的机子沙。随后陶某按协议将10万元预付款通过银行转账至石某的账户上。然而,因没有货源付某、石某在收到预付款后,一直没有交付机子沙。两人承诺将预付款全额退还给陶某。经陶某多次催讨,付某、石某陆续偿还了部分预付款,付某还出具了欠条承诺年底还清。但直到2020年3月付某、石某尚欠陶某预付款68465元。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到法律保护。陶某与付某、石某的买卖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由此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陶某依约向付某、石某交付了预付款,付某、石某却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机子沙,理应退还尚欠的预付款。故陶某要求付某、石某偿还剩余预付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陶某提供的现有证据,能证明石某对此笔预付款知情,属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石某应承担偿还预付款的责任诉求。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债权人应当对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承担举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