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杨开顺等17人涉黑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杨开顺、徐明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5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判后,杨开顺等12人向汕头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起,杨开顺、徐明雄等人以汕头市骏亿融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掩护,组织、领导他人在汕头市濠江区等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亿余元,再通过高利放贷进行牟利,同时纠集骏马物流公司部分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非法讨债,并向汕头市潮阳区海门镇渗透,逐步形成以杨开顺、徐明雄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濠江区和潮阳区海门镇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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