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近日,南谯区法院对一起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9年8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赵某白天在家中,等到凌晨时分,便利用此时人们大多已熟睡、作案不易被发现的特点,开车前往市区、县城等地盗窃电动汽车电瓶,使用携带的扳手将他人停放的汽车电瓶的防护设备拆除后,把汽车电瓶搬至自己驾驶的小轿车内盗走。其中盗窃电动汽车14次,共计63块汽车电瓶,盗得电瓶后贱卖给流动废旧点,所得钱款全部用于日常消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实施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达到同一量刑幅度,以盗窃罪既遂处罚。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故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