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7月29日,芜湖市弋江区法院在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拟依法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何某采取拘留措施,在司法拘留的压力下,被执行人何某主动支付了12000余元执行款。
段某诉何某合同纠纷一案,弋江区法院审理后判决何某返还段某35000元、支付派件费6474元,合计人民币41474元。上述判决生效后,何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线上线下多次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将何某传唤至法院。起初,被执行人何某不为所动,表示没有偿还能力。在执行法官耐心向其释法说理,督促其立即履行法律义务,告知其不履行生效判决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后,被执行人何某仍然不还钱,执行法官遂依法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在执行法官将何某送往医院体检及核酸检测的过程中,何某频频掏出手机联系朋友及生意伙伴。体检、核酸检测结束后,何某仍未筹到钱款。因核酸检测结果未出,未能当日将何某送拘,法院执行局组织多名干警轮班看守。7月29日21时30分许,何某表示已经筹集到13000多元,愿意先履行一部分,余款半年内分期给付直至付清,并由担保人提供担保。
后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申请人填写领款单,扣除执行费后领取12000余元,余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该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