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沈阳东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胡某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一旁听人员因扰乱法庭秩序被当场训诫。
旁听人员邬某系原告胡某的丈夫。在法官宣布闭庭后签订笔录时,邬某言语侮辱并推搡抓扯同在庭旁听的被告某公司的负责人。经法警介入阻拦后,邬某才停止辱骂和推搡抓扯。邬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理应受到处罚。沈阳东法官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第十七条、十九条之规定,当场对邬某进行了训诫。邬某也意识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妨害了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请求法院予以谅解。鉴于邬某悔过真诚,认错态度诚恳,法官决定对邬某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不再继续追究责任。
法庭代表着法律的权威,是神圣、庄严的。法庭规则是所有诉讼参与人与其他人都应当自觉遵守的秩序,是审理活动正常进行的保障。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用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第十九条规定:“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