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川法院审理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外出吃饭后返回宿舍途中受伤不属于工伤,判决驳回受伤职工要求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
陈某是某建筑劳务公司的职工,在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外墙刷漆作业。2020年11月30日下午6时许,陈某下班后,到工地外约100米的一小面馆吃完晚饭后,准备返回工地附近的宿舍休息,在经过施工中的食堂楼4层楼梯平台时跌落受伤。
2020年12月25日,建筑劳务公司向当地人社局提交陈某受伤的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同日向建筑劳务公司发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在其补齐资料后,人社局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陈某的前述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陈某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不服,以某区人社局为被告向南川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本案中,某区人社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陈某是在下班后到工地外面的面馆吃完晚饭后,再返回到位于工地附近的宿舍途中摔倒受伤,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也不是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过程中受伤。且,陈某的受伤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关于认定工伤的其他规定。
因此,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各方的证据,依法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