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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7 来源: 陕西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5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落实条例的政治自觉

  条例是我国政府督查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对于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要心怀“国之大者”,围绕党中央关心的重大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展开的重大部署,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不断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更好发挥行政监督体系作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地见效,切实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行动上。

  二、加强条例学习培训宣传

  要把条例学习培训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法制政府建设,纳入学法专题讲座、干部业务培训计划。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宣讲、以身作则,加强条例解读和教育培训工作。政府督查机构和督查人员要进行专题学习培训,以多种方式组织原原本本学、逐条逐句学、联系实际学,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内在要求和各项规定,增强依法开展政府督查工作的能力。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广泛宣传,对条例的内容和意义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解读,总结推广条例执行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广泛凝聚各方面共识,推动监督检查工作协同发力。

  三、依法规范政府督查工作

  要全面规范政府督查全闭环工作流程,推进依法开展政府督查、依法接受政府督查、依法监督政府督查形成常态。要对照条例和国办通知要求,认真梳理与督查工作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文件,及时修改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纠正与条例精神不符的做法。要按照属地管理、归口履职、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原则,全面衔接落实政府督查内容,各级政府要有效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利器”作用,政府部门承担好本行业工作任务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推动。要准确把握督查主体,依法依规开展政府督查,不得以政府督查取代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也不得随意冠以督查名义。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属部门不得对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督查的计划统筹、审核备案和过程监管,严格控制督查规模、范围、频次和时限,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和为基层减负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四、提升政府督查工作质量

  要坚持对标先进、固强补弱,借鉴典型经验做法,持续优化完善政府督查工作制度机制,通过逐项规范、迭代更新发展,推动条例贯彻实施走深走细走实,努力推进全省政府督查工作制度化建设。各市、县、区政府要重视和加强政府督查力量建设和经费保障,确保督查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人员负责,督查职能落到实处。要重视督查干部队伍建设,建立按级负责、有机衔接的督查干部常态化培训机制,采取挂职锻炼、交流学习等方式,努力提升政府系统督查干部综合能力素质。省政府办公厅将建立省级政府督查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会商研究重点工作,协调力量配置,推进全局性综合督查和重点专项督查的开展。

  五、推进政府督查工作创新

  要优化方式方法,大力推行“带着线索去、跟着问题走、盯着问题改”的线索核查法、“四不两直”暗访工作法和“两个三分之二”的工作机制,建立基层联系点制度,推动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要坚持“督帮一体”,积极推行“督查发现问题”“典型经验做法”“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三个清单工作模式,帮助基层推动解决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协调的困难和问题。要稳步推进督查信息化建设,依托数字政府逐步推进线索网上收集、社情政情智能研判、行政效能网上评价。持续完善国务院大督查配套奖励措施,探索试行省级督查激励举措,提高政府督查工作实效。要探索政府督查与其他行政监督的有效衔接,加强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的协调配合,探索政府督查与纪检监察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开展问责、成果共享等方面的贯通协调,提升政府督查抓落实促发展成效。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指导、推进、监督条例在本地区本领域贯彻落实的责任,省政府办公厅将及时了解条例贯彻实施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指导。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yw/gzdt/474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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