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于先生驾驶京B号牌摩托车在本市四环以内道路上行驶,行驶过程中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告知于先生京B号牌摩托车禁止在本市四环以内道路行驶,于先生的行为系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100元罚款,并记3分。于先生不服,将北京某交通支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于先生诉称,2021年5月某日上午,其驾驶摩托车行驶时被民警拦下,民警检查行驶证、驾驶证后向其开具了处罚决定书,但其在该路段沿途并没有看到摩托车禁令标志,不存在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告交通支队辩称,2021年5月,民警在执勤过程中发现于先生驾驶京B号牌摩托车在四环路内行驶,其行为已经构成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民警对于先生的违法行为处以100元罚款,并扣分3分,并无不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先生驾驶京B号牌摩托车在四环路内行驶,其行为已经构成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交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100元罚款的处罚,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该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3分,并无不当。法院依法驳回了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于先生未提出上诉,现此案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2021年5月8日北京市交管局发布了《关于对摩托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定四环路(不含辅路)以内道路全天禁止京B号牌摩托车行驶。该《通告》自2021年5月9日起实施,且已经在北京市交管局的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因此于先生作为具有摩托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应当知晓并有义务遵守有关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及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对其所驾驶的车型及牌号号段所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措施。本市在相关禁行范围入口处设置有相关禁令标志,摩托车驾驶员亦应知晓相关禁令标志的存在。于先生驾驶京B号牌摩托车在四环路内行驶,其行为已经构成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因此,交管部门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于先生处以100元罚款的处罚,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该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3分,并无不当。
摩托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虽具有机动、灵活、经济、便捷等优点,但由于摩托车行驶速度快、瞬间冲击力强,在高速行驶中安全稳定性差,涉及摩托车的事故数量也一直居高不下。因此,适时调整摩托车限行区域,是城市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亦是推进城市治理工作向法治化、精细化、规范化、长效化方向发展的重要手段,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随着本市交通情况的不断变化,交管部门也会定期发布相关通告或公告,采取不同的交通管理措施。因此摩托车驾驶员对相关政策、通告、公告应当及时关注,依法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