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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维护须及时 当心诉讼超期限

发布时间:2021-08-13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对不起,您的诉讼时效已超过法定期限。”近日,于某就与赵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得到了法官这样的答复。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打官司还有时间限制啊?

  2011年,于某与赵某签订外保温承包协议,并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2015年8月赵某支付一次工程款后,于某并未向赵某再次索要剩余工程款。2021年,于某向蛟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给付剩余工程款,赵某抗辩于某从未主张过钱款,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审理认为,于某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赵某索要过工程款,故驳回于某的诉请。‍

  那么

  如何避免

  权利行使超过“保质期”呢?

  这几个有关诉讼时效的知识

  一定要牢记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胜诉权的法律事实,可称为诉讼时效期间。

  二、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总而言之,对于此类合同纠纷,当款项逾期时,要及时催要款项。如果拥有债权,需要在三年内及时行使,超过三年需得准备行使追索权利的证据,这样既增加了诉讼成本,又增加了诉讼风险。所以,我们在维护权利时,要注意诉讼时效,及时的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权利维护的可能性锐减。

  

  

  


原文链接:http://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8/id/62010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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