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基层法治 > 盛夏毕业季——“我”的第一份劳动合同

盛夏毕业季——“我”的第一份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1-08-13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褪去稚嫩的学士服,伴着盛夏的阳光与微风,当我们迈出校园,踏上朝着梦想的道路,就意味着我们已经成为了一个需要为自己负责任的大人。作为劳动者的我们,便要签下属于自己的第一份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小夏是一名2016级全日制本科生,学制4年。2019年6月12日,小夏到某少儿培训学校工作,从事教师培训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月13日,该少儿培训学校向小夏出具解聘通知书,载明2019年6月录用小夏,现因个人原因无法正常代课,不能继续在单位工作,故要予以辞退,自2020年1月11日起解除与小夏的聘雇劳动关系。怀揣着青年教师梦想的小夏,在单位未与其沟通的情况下便直接收到了解聘通知书,经历了第一次入职却被辞退的小夏,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官释法

  我国的法律规定并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就业,只要大学生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其大学生的身份与劳动者的身份并不冲突,因而,行将毕业的大学生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本案中,小夏在某少儿培训学校工作的大部分期间为大四学生,根据庭审中的陈述,某少儿培训学校与小夏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小夏大学生的身份有全面的了解,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且小夏已正常履职、该少儿培训学校按月向小夏支付劳动报酬,故双方之间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

  关于经济赔偿金。某少儿培训学校向小夏出具解聘通知书,主张小夏请假次数过多、严重扰乱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主张,该少儿培训学校与小夏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向小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保护小贴士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小夏自2019年6月12日开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该少儿培训学校应向小夏支付2019年7月12日至2020年1月11日二倍工资差额。

  盛夏毕业季

  希望每一位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都可以被充分保障

  同时

  劳动者们在自身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时

  也要积极通过法律手段

  来维护自身权益!

  

  

  


原文链接:http://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8/id/6198369.shtml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