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 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现就决定解读如下:
决定的制定背景及过程
一直以来,我省人民法庭作为基层社会治理一支重要的法治力量,活跃于基层一线、人民群众身边,在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构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服务和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建设法治乡村、法治湖北、平安湖北等作出了积极贡献。
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期政法工作要“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的重要指示精神对基层政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并先后于去年和今年召开人民法庭专题工作会议,对人民法庭提出了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的要求,同时对人民法庭参与、服务、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作出了具体安排和部署。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人民法庭参与、服务和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意义重大。
据统计,全省目前实际运转人民法庭538个,与全省乡级行政区划的比例约为1:2.33,配备员额法官869名,占基层法院的23.08%,近年来的收案数占全省基层法院的四分之一以上,人案矛盾突出、人员力量薄弱成为制约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共性问题。此外,从调研情况看,各地人民法庭不同程度存在布局设置不够合理、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与基层乡镇(街道)联系不紧,以及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方面定位不准、体制机制不顺、保障不力等问题。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人民法庭参与和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综合效果。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决定,十分必要。制定决定既符合地方立法“小切口、真管用”的要求,也契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小切口、影响大、能办到、群众普遍受益直接受益”的要求。
此外,我省曾诞生了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建立时间最早的黄安县(今红安县)七里坪革命法庭,影响深远。在建党一百年之际,我省率先制定决定,彰显出新的时代意义和实践价值。
今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决定列入了2021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工作计划,成立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伟年和省法院院长游劝荣担任组长的决定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了决定起草专班。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决定征求意见稿,先后八轮次广泛征求了“一府一委两院”和省直相关单位,省人大相关专(工)委、市(州)人大常委会、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基层联系点、部分乡镇(街道)的意见建议,同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各专(工)委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和部分专家顾问的意见,两次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经多次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决定草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家组全程参与了起草工作。7月12日,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决定草案,并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随后又分别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专题报告了省委。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决定。
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着力明确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定位、任务、作用,完善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加大保障支持力度,规范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方式及路径,助力提高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明确总体定位
决定第一条,明确了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的总体定位、主要作用和意义。
(二)厘清具体任务
决定第二条,立足人民法庭审判职能,规定了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六项具体任务和一项兜底任务,解决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做什么的问题。
(三)规范方法路径
决定第三至第八条,围绕第二条确定的六项具体任务,逐项细化了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路径方式。第一,履行审判职能定分止争,是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第二,参与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是人民法庭立足审判职能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途径。第三,依托司法裁判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是人民法庭助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有效手段。第四,立足审判职能参与基层平安建设是人民法庭参与、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有力举措。第五,助力乡村振兴和法治乡村建设是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参与、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新任务和新要求。第六,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决策参考,是人民法庭发挥专业优势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
(四)强化保障支持
决定第九至第十二条,分别从完善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保障、人财物保障、社会保障支持等不同方面,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公民以及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保障和支持义务。
(五)加强工作监督
决定第十三条,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监督支持。同时对人民群众的监督也作了规定。
决定的特点
决定立足我省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实际,推动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地域特色。
(一)坚持小切口、真管用,聚焦问题化解精准着力。决定紧紧围绕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定位不准、任务不清、体制机制不顺、保障不力等具体问题,逐一予以回应、作出规定,体现了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提高了决定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二)坚持围绕中心,聚焦全省大局靶向发力。决定要求人民法庭要积极主动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更好发挥审判职能、提高审判质效,创新方式方法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坚持司法为民,聚焦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综合给力。决定要求人民法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完善线上线下诉讼服务体系,提高司法效率,合理运用“云办案”“云庭审”、巡回审判等手段,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便捷化司法服务。同时,要求人民法庭积极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
(四)坚持完善机制,聚焦加强制度设计搭台聚力。决定一方面区分不同层级,从制度层面就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组织领导机制、统筹协调机制、考核管理机制等作了规定;另一方面注重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对社会各界各领域主体和各类媒体支持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作了规定。
(五)坚持夯实基层基础,聚焦提升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质效统筹加力。决定规定人民法院要加强组织领导,不断优化人民法庭布局,引导司法资源、人员力量向人民法庭倾斜,建立人民法庭队伍激励关怀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创新服务保障基层社会治理的方式方法,更好服务基层社会治理。
(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聚焦提高立法质效多维用力。决定制定过程中,征求意见时间长、轮次多、范围广、人数多、方式新,并数次召开专家论证会、立法协调会,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为提高决定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奠定了基础。
决定的实施
为保证决定落地见效,下一阶段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大对决定的宣传力度,营造各方面支持配合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二是全省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作为决定实施的主责机关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决定规定和要求,创新方式方法,主动参与、服务、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三是“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决定规定履行职责,制定落实决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大保障支持力度,做好相关配合支持工作;四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大对决定实施工作的监督支持力度;五是社会各界要按照决定规定加大对决定实施的配合支持,为决定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