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0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刁某富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抢劫,被告人段某明、童某军抢劫一案,对被告人刁某富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6.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对被告人段某明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5万元。对被告人童某军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万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刁某富参与开设赌场2起,抽头渔利3万元以上,赌资累计 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 120人以上;参与敲诈勒索作案一起,价值24387.69元;参与抢劫作案一起,价值35000元。被告人段某明、童某军参与抢劫作案一起,价值3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刁某富以非法敛财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强行索要他人钱款24387.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段某明、童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刁某富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且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某明、童某军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明曾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童某军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二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本案之罪,应当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为充分保障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合议庭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庭审中,公诉机关和各辩护人出示了相关证据,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辩护人的举证、质证、辩护等诉讼权利。
因该案社会影响重大,关注度高,开庭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整个庭审活动通过互联网全程直播,做到了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