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均是违法行为。有些人为了牟利而不惜铤而走险,利用这一“商机”,开始了违法的“挣钱”之路。
近日,黄冈市武穴法院审结了一起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的案件,依法判处柯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柯某在火车站等车的时候无意收到一张代开发票的名片,于是抱着“侥幸”的心态,通过名片上的电话与自称“李某”的业务员联系上,“李某”称其有一家公司,受武穴市税务局委托代开发票,且还可以从中赚取差价,无本万利。于是,在一年半的时间里,柯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从他人手中购进非法制造的发票,将发票以票面金额3%的价格出售,共出售26张发票,票面金额共计200多万,从中获利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出售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发票,危害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其行为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柯某积极退还假发票所涉税额,挽回国家经济损失,量刑时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官说法
发票是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发行的,不允许私人买卖。本案中,柯某为了牟取暴利,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还为其他违法犯罪提供了条件,社会危害性极大。在此,呼吁广大群众如遇到使用、持有伪造发票的情况要严厉制止,并及时向相关机关反映,不给犯罪行为任何逃脱法律制裁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