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司法厅出台《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强调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重要性,明确须进行评估的规范性文件类型,明确经评估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方式。
强化评估制度刚性约束。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含经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除外)应当进行制定前、实施后评估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首次明确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制定前评估,强调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形、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评估时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构作用。将评估报告作为事前合法性审核以及事后报送备案的必要材料,要求各评估机关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发挥各自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和实施后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建立“评估+清理”联动机制。首次明确经评估可以“打包”修改多件规范性文件,并以附件的形式公布新的文本;同时,对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三统一”作出明确规定,将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通知全部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为便于操作,还制作了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及评估报告的4个参考模板。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针对评估工作中的问题,如部分部门对评估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存在评估“走过场”、预设评估结论的现象,没有按照程序和标准客观组织评估;评估制度刚性不强,缺乏程序性约束等,进行制度设计,回应各市各部门关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司法局:
经省政府同意,2020年6月省司法厅印发了《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我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规定。为认真落实《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政府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论证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发文提出要求。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全面论证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是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前提;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成效进行评估,全面论证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准确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全面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二、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前和实施后评估制度
(一)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和经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评估,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时,一并提交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前评估报告)。
(二)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除外),符合《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进行评估,在报送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时,一并提交前评估报告。
(三)政府规范性文件和经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进行评估;经评估,对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行或者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起草(实施)部门应当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时,一并提交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后评估报告)。
(四)部门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除外)实施后,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进行评估。经评估,对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行或者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在报送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时,一并提交后评估报告。
(五)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以适当方式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后“三统一”和报送备案等工作
(一)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应当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重新设定有效期,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涉及多个文件的可以“打包”公布,参考模板见附件1),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继续执行的通知、后评估报告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两份,报送备案审查机构备案。
(二)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修改个别字句表述或者单位名称等,不从根本上影响文件实质内容的,可以公布修改通知(涉及多个文件的可以“打包”公布,参考模板见附件2),并以附件的形式公布新的文本。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修改通知、后评估报告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两份,报送备案审查机构备案。
(三)规范性文件以公布修改通知的方式进行修改,同时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重新设定有效期,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修改通知、后评估报告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两份,报送备案审查机构备案。
(四)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做大幅度、实质性修改,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应当重新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依法报送备案。
(五)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应当公布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通知(涉及多个文件的可以“打包”公布,参考模板见附件3),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通知、后评估报告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两份,报送备案审查机构备案。
四、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指导监督
(一)评估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的,要与受委托的第三方签订委托协议,提出具体委托事项和要求,并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要及时掌握评估工作进度,加强对第三方评估工作的指导。
(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法制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与规范性文件起草(实施)处室的沟通衔接,确保制发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评估制度。
(三)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环节,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和实施后评估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对未按规定开展评估的,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山东省司法厅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