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取得积极成效,2007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59604件,审结破产案件48045件。
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报告显示,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一段时间,我国每年破产案件数量在3000件左右。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挽救和退出机制,破产案件数量快速上升,2017年至2020年受理和审结的破产案件分别占法律实施以来案件总量的54%和41%。
报告称,企业破产法逐步被市场主体接受和社会认可,困境企业运用破产制度的能力增强,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案件的比例上升;各级政府和法院加强统筹协调,破产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测评中,我国办理破产的评价名次从2013年的82位提升到2020年的51位。
报告还介绍,人民法院加强专业建设,破产司法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全国已设立14个破产法庭、近100个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以及专门的合议庭集中办理破产案件;共有从事破产审判工作的员额法官417名;28家高级人民法院和284家中级人民法院编制了管理人名册,共纳入机构管理人5060家、个人管理人703人。(记者 王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