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于8月11日下午举办了“融光讲堂”第七期培训活动,邀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管理部(风险监测与处置专项小组)总监董煜韬博士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与相关法律问题”为题进行授课。
董煜韬从资产管理及私募基金行业概况、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与自律管理、私募基金领域的法律现象三个方面进行授课。风险投资始于文艺复兴时期的西欧海外贸易,董煜韬以私募基金发展的历史引入,通过对《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介绍和近年来的各项数据对比,梳理了我国资产管理和私募基金行业概况。目前,私募基金已成为我国直接融资体系中的重要有生力量,是落实国家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金融工具。结合新《基金法》相关条款,董煜韬介绍了私募基金部际联动、央地协作的行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体系,运用行业大数据建立AMBERS雷达系统完善科技监管体系,强化风险监测和投资者保护。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推动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围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董煜韬重点分析了当前在私募基金领域存在的主要法律现象,主要探讨了《基金法》《证券法》等监管法与《信托法》《公司法》《合同企业法》《合同法》等民商法之间的衔接适用,合作型、契约型、公司型三种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内部治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登记备案是否影响合同效力,投资业务融资化,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判断标准,刚性兑付和通道业务的法律后果,关联交易和防范利益冲突,信义义务是否能够作为司法审判依据等热点问题。
李艳红副院长对培训进行了总结,要求全院干警结合私募基金领域的“一法六规”等规范性文件,继续深入学习和研究相关法律问题,形成有针对性、有建设性的调研成果,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