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我是来交罚金的,给你们法院添麻烦了。”8月16日,被执行人贾某主动来到霍邱县法院,见到执行法官后,贾某将4000元罚金一次性履行完毕。
贾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霍邱县某村附近时,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民警查获。经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后,贾某仅仅履行了1000元罚金。
由于贾某一直未履行下余4000元罚金义务,案件被移送执行局执行。执行法官在接手案件后,立即向被执行人贾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我以为剩下的罚金可以不用交了,没想到还是逃不掉。”8月16日,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贾某第一时间来到法院,在向执行法官承认了错误后,贾某将本案剩余4000元罚金一次性交给了执行法官。至此,本案圆满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