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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或将启动

发布时间:2021-08-20 来源: 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或将启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拟授权在最高法院和12省市试水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7日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以及北京等12省市人民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四级两审制”总体上符合我国国情实际,但从制度发展和实践需求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审级职能定位不够清晰,缺乏自下而上的有效分流机制,不利于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也影响到审判资源的合理化配置。”1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和部分地区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说明时指出。

  “案件提级审理机制不够健全。”周强说,一些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或者关乎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可能存在“诉讼主客场”现象的案件,受诉讼标的等各种因素制约,难以进入较高层级法院审理,不利于其发挥排除外部干预、统一法律适用的优势。

  同时,民事、行政再审申请的标准和程序有待优化,未能充分发挥“阻断”“过滤”无理缠诉、任意滥诉的效能,既不利于维护生效裁判权威,又因过分挤占司法资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再审程序依法纠错功能的发挥。

  针对上述问题,改革试点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完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逐步实现第一审民事案件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少量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地方因素可能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公正审理的影响程度,合理调整第一审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在完善案件管辖权转移和提级审理机制方面,试点法院将建立“特殊类型案件”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上提一级”与提级审理机制。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认为属于“特殊类型案件”,由自己审理更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或者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的,可以决定提级审理,并明确提级审理的程序和标准。

  试点法院还将改革民事、行政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进一步凸显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宪法地位,优化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事由与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提审,主要审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的重大案件,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和司法政策,确保国家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周强说。

  此外,还将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健全完善大法官参与案件审理机制,建立跨审判部门的5人以上大合议庭审理机制。建立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反映人民法院法律适用不一致问题机制,配套完善监测、反馈和公开机制。

  根据中央关于“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因部分试点举措涉及调整适用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才能开展相应试点工作。

  试点拟选择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四川、重庆、陕西12个省(市)的人民法院开展。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sfxzyw/zhdt/202108/t20210818_678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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