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禁止酒驾的宣传标语人人皆知、耳熟能详,却总有人贪杯酗酒,屡教不改。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02月01日02时2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湖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雨东村路段,该车左侧撞到湖西路道路中心护栏,致车辆损坏、道路护栏损坏,事后被告人刘某某想让同事陈某替自己“顶包”,商量好后报了警,后被民警当场识破。被告人刘某某被民警带至市中心医院抽血,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损坏护栏的损失。被告人刘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接受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